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财保3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3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96599172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被申请人:**,女,198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被申请人:滨州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四路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784352089。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滨州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鲁1602财保37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滨州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3万元,期限为一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滨州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