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某某、某某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财保372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96599172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被申请人:**,女,198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被申请人:滨州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四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78435208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滨州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3万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滨州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3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