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环水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靖江市环水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03民初504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飞,山东锦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靖江市环水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斜桥镇斜新路8号。
法定代表人:马桂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军,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和解、调解、上诉、反诉、申请执行等诉讼、仲裁、执行行为,代收法律文书、调查取证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艺,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和解、调解、上诉、反诉、申请执行等诉讼、仲裁、执行行为,代收法律文书、调查取证等。
原告**与被告靖江市环水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39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损失费13019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奖励款3000元;(三项合计162589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9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工程项目合同书》,就甲方委托乙方生产制作业务达成协议。合同中主要条款包括:项目名称河南丰鹤电厂,制造地点电厂工地,预算总造价根据实际重量计算,拍片产品按3900元/吨计算,如因甲方变更图纸造成的误工,由甲方负责。同期,被告将其承揽的鹤壁鹤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60MW机组液氨改尿素项目箱罐安装工程及中益电厂箱罐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约定的内容除鹤淇项目单价为4300元外,其余约定均按2020年8月19日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书》执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带领人员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图纸变更造成了原告的误工损失及等待期的人员工资及费用,但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各项误工损失。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解决工程款及误工损失事宜,但被告一再拖延。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靖江市环水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如发生争议,应向甲方住所地(即被告靖江市环水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6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淑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