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5351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剑,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靖江市环水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斜桥镇斜新路**。
法定代表人:马桂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苏法舟(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江苏法舟(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靖江市环水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陶永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仇志泉
书 记 员 卢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