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康瑞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芮城县散打协会与潍坊康瑞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830民初1767号
原告:芮城县散打协会。住所地:芮城县。
法定代表人:*新朝,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2月13日生,汉族,芮城县古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康瑞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38岁,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芮城县散打协会与被告潍坊康瑞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芮城县散打协会于2017年12月8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芮城县散打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