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民初2637号
原告:***,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告:潍坊**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长松路以西、清源街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354896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潍坊**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生 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