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207执2549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中皖暖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弋江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6912898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市金硕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南翔万商D地块**楼**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9868842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207民初56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芜湖市金硕暖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