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成民初字第480号
原告陇南大地测绘工程院,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北山东路东海17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甘肃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青海云河水利水电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系青海云河水利水电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陇南大地测绘工程院诉被告青海云河水利水电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陇南大地测绘工程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陇南大地测绘工程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陇南大地测绘工程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陇南大地测绘工程院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年昕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