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瑞祥消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蚌埠瑞祥消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323执1448号
申请执行人::潘**,女,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蚌埠瑞祥消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王庄镇六铺路东首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6758617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3民终10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潘**208662.5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3030元,合计211692.5元,但被执行人蚌埠瑞祥消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蚌埠瑞祥消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1692.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