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323执14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潘**,女,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蚌埠瑞祥消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王庄镇六铺路东首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6758617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3民终10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蚌埠瑞祥消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蚌埠瑞祥消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1692.5元,现该案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蚌埠瑞祥消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1692.5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