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瑞祥消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蚌埠瑞祥消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302民初1883号
原告:***,女,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蚌埠瑞祥消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庄镇六铺路东首北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3236758617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蚌埠瑞祥消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诉称,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224476元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3月进入被告单位工作,任销售总监一职,原告在工作期间短短2年时间取得了骄人的市场业绩,而被告既不签合同,也不支付义务提成。2016年10月21日,被告以短信方式通知开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被告蚌埠瑞祥消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告蚌埠瑞祥消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自2016年12月19日起变更为安徽省固镇县*庄镇六铺路东首北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由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玮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