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571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恰力哈尔·***努尔,新疆巴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移**,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地下综合管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景万战,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移**、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地下综合管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9.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美丽办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朱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