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1322民初1336号
原告***与***、河南恒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阳贯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上久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李成杰、被告河南恒昇电力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更、张虎,被告南阳贯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景宏、上久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宗民、陈龙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的口头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履行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并网的义务,被告***应当承担支付相应工程款及利息的法律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河南恒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具有过错,应当和***共同承担向原告清偿劳务费的责任。***并网11户,服务费1100元;安装11户,扣除税费后,应结安装费47102元,扣除5%质保金为44747.33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20000元和***提供电线的剩余价款487.9元,加上并网费用1100元,下欠劳务费为25359.43元。被告河南恒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涉案工程是其与正阳县惠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系正阳县惠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经查,其提供的《合作协议》没有双方盖章和负责人签字,且恒昇公司项目负责人当庭承认与正阳县惠民水利工程公司的相关人员没有接触,其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与南阳贯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直接法律关系,南阳贯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河南恒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数额超出***和恒昇公司应当向***、于永军、***结算工程款的总额,南阳贯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原告施工已经并网完工,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30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南阳贯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恒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户用光伏发电开发战略合作协议》,河南恒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在河南省方城县开拓户用光伏市场负责完成项目的开发、安装施工以及申请审批、验收、并网、备案等全部手续。河南恒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揽的方城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安装并网等,转包给被告***。2019年6月,被告***将其承包的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工程分包给***、***、***安装施工。***与***口头约定,施工工具、辅料由***负责,安装费按瓦计算,每瓦0.525元,税费按13%由***负担;质保金为安装费结算金额的5%,待项目运营满一年后一次性支付,并网每户服务费100元。后***安装11户,光伏面板375块,每块275瓦,安装费计375×275×0.525=54140.25元,扣除13%税费,计47102元。***并网11户,服务费计1100元。施工过程中,恒昇公司技术员宋亚龙提供技术指导。2019年10月10日工程并网完工后,***向***追要工程款和保证金,***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元。2020年1月,***联系不上,原告向南阳贯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恒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要。2020年1月13日,因***不到方城项目现场处理工程款事项,恒昇公司项目负责人张虎出具“证明”,承诺“由郑州恒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张虎同志代理***来处理方城户用光伏项目事项,剩余工程款由张虎负责直接下发给工人”。“证明”由张虎、贯廉公司负责人王景宏和任喜全、于永军、***签名捺印。2020年1月17日,恒昇公司向贯廉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贯廉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下余工程款和保证金30000元未支付。***施工过程中,***提供辅料电线价款2487.9元,原告向***支付2000元。***、于永军、***分别具文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劳务工资款25359.4元:退还原告押金款3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以拖欠劳务工资25359.4元按6%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另查明一,任喜全联系农户55户,服务费25850元;安装27户,安装费157224元,扣除13%税费,计136785元;并网44户,服务费4400元。被告向任喜全应结工程款总额共计167035元。
另查明二,于永军安装17户,安装费计92259.75元。
以上三人应结工程款共计92260+167035+48202=307497元。
另查明三,2019年9月23日至2020年7月23日,南阳贯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河南恒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2006.22元。2019年10月14日至2020年1月8日,河南恒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正阳县惠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向***转账支付265677.84元。正阳县惠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变更为上久建设有限公司。
一、被告***、被告河南恒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工程款25359.43元,并自2020年4月16日起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和被告河南恒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留长
审 判 员 孙源阳
人民陪审员 王 雪
书 记 员 张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