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泰萧星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国泰萧星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亚迪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17831号
原告:浙江国泰萧星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803C02D。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桃源村。
法定代表人: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洋,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市亚迪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46848374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陆藕路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国泰萧星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亚迪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国泰萧星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市亚迪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国泰萧星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无锡市亚迪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2元,减半收取811元,由浙江国泰萧星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邵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