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404执266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泰***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桃源村。
法定代表人:俞江帆。
被执行人:广东华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石油化工区石化六路4008号华峰石化化验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关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泰***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华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粤0404民初6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广东华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32,723.77元、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1516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人民币3185元,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
执行过程中,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4破申4号中止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8月16日决定对广东华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并通知本院中止对广东华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故本院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广东华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永韬
审判员 向立飞
审判员 唐晓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郑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