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泰萧星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国泰萧星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24执4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泰***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江帆,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俊卿,男,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书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724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阳泉市商业银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94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玉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