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24执4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泰***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江帆,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俊卿,男,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书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724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阳泉市商业银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94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玉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