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121执7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泰***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121民初25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5日受理执行浙江国泰***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107988.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史俊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彦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