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邦恒盛医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722民初129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中邦恒盛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太阳山路388号湾田国际建材城化工区二期A栋231-236、247-252、263-271号。
法定代表人:彭晔,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申请人:***,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申请人:***,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申请人***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申请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湘0722民初1299号民事裁定,对湖南中邦恒盛医药有限公司在汉寿县人民医院的药品货款进行冻结,现湖南中邦恒盛医药有限公司2020年7月21日对本次财产保全提出异议,认为湖南中邦恒盛医药有限公司在汉寿县人民医院的药品货款系该公司所有,请求解除冻结。
本院收到湖南中邦恒盛医药有限公司解除冻结申请后,责令***于2020年7月30日前提供相关证据。期满后,***未提供证据证明所冻结的湖南中邦恒盛医药有限公司在汉寿县人民医院货款系***所有,本院也未查实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湖南中邦恒盛医药有限公司对本次财产保全所提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中邦恒盛医药有限公司在汉寿县人民医院的药品货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冯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