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4854号
申请人:湖南中邦恒盛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太阳山路388号湾田国际建材城木业三期1栋-1-101-111、-2-202。
法定代表人:刘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镇宇,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担保人:徐向阳,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河南洁利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产业集聚区南区新兴路。
法定代表人:杨海燕。
被申请人:圣光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杨海燕。
被申请人: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城东高速引线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海燕。
被申请人: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龙山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海燕。
被申请人:河南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龙山大道圣光集团医药物流3号库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海燕。
被申请人:平顶山嘉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龙山大道与兴业路交叉口东路北。
法定代表人:杨海燕。
申请人湖南中邦恒盛医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洁利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圣光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平顶山嘉成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中邦恒盛医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7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徐向阳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长沙市岳麓区××路××号××小区××期××栋××【产权证号为:湘(2022)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1号】的房屋产权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中邦恒盛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徐向阳所有的坐落于长沙市岳麓区××路××号××小区××期××栋××【产权证号为:湘(2022)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1号】的房屋产权;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洁利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圣光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平顶山嘉成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基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叶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