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385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邦恒盛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太阳山路388号湾田国际建材城化工区二期A栋231-236、247-252、263-271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
被执行人:韶山市康复医院,住所地韶山市清溪镇韶南村上茨组。
投资人:朱岳明。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邦恒盛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韶山市康复医院买卖合同纠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591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韶山市康复医院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韶山市康复医院银行存款5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曾慧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