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91执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邦恒盛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太阳山路388号湾田国际建材城化工区二期A栋231-236、247-252、263-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2MA4M1KWF0X.
法定代表人:刘晓,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奇,湖南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洪江区中医医院,住所地怀化市洪江区南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314482180240。
法定代表人:曾建洪,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明,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洪江区,系该院院长助理兼法制科科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邦恒盛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江区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中邦恒盛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江区中医医院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291执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建国
审 判 员 王 媛
审 判 员 刘志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佳玉
书 记 员 蒋金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