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顺达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龙执字第63号
申请执行人***,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辽宁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辽宁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辽宁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辽宁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龙执字第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戈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