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顺达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东宝重工有限公司与辽宁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龙执字第60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宝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宝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辽宁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北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辽宁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协助申请执行人辽宁东宝重工有限公司履行了土地更名过户登记,双方履行完毕,执行费500.00元申请人已交付,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龙北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戈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