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1403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辽宁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辽宁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辽宁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龙民一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