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522民初349号
原告:辽宁如意岛生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向阳乡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辽宁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郑和路57。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如意岛生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辽宁如意岛生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庭外自行和解,原告辽宁如意岛生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如意岛生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18元,减半收取计6059元(原告辽宁如意岛生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辽宁如意岛生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姜帆
审判员***
审判员*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