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泸州市南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504财保309号
(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申请人: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972297X2。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被申请人:泸州市南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11912X。
法定代表人:章华宣。
住所地泸州市。
申请人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泸州市南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所有的川××号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市南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吴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龙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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