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泸州市南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504民初2635号
原告: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972297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被告:泸州市南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11912X。
法定代表人:章华宣。
住所地:泸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市南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0元,减半收取2135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计3905元,由原告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