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罗高与潘安喜、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5民辖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光路10号大世界商业广场商务公寓。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7)川1502民初73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法院制发的应诉通知书上讲是“劳务纠纷”,裁定驳回上诉人异议时变成了“侵权纠纷”。承办法官随心所欲地在一个案件中自由变换案由于法无据,故原审裁定驳回异议的理由错误,应当予以撤销。请求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答辩期满时间为2017年3月19日,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时间为2017年3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规定,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管辖权异议应视为放弃了异议权,即认可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对其以后所提管辖权异议依法不予审查。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所提管辖权异议予以审查并作出裁定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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