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鸿浩同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1、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成都三竞公司和宜宾鸿浩同展公司签订《翰林府邸二期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合同》后,成都三竞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宜宾鸿浩同展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现成都三竞公司诉请要求宜宾鸿浩同展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成都三竞公司提供了《翰林府邸二期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合同》、《翰林府邸二期外墙涂料工程量清单》、《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预(结)算书》、《二期外墙涂料工程结算汇总表》、《二期外墙涂料工程结算明细表》、《银行入账通知书》、发票、完税证明等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工程双方已经结算,结算造价为3507697.72元,被告宜宾鸿浩同展公司已支付2070856.85元,被告宜宾鸿浩同展公司对是否应支付工程款以及退还质保金并未提出议,故本院确认被告宜宾鸿浩同展公司应支付成都三竞公司工程款为1436840.87元。2、关于资金占用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本案所涉工程何时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宜宾鸿浩同展公司就此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因此本院以宜宾鸿浩同展公司收到本院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17年10月24日为其付款之日。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被告宜宾鸿浩同展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成都三竞公司有权要求按应付工程款额同期银行贷款基本利率的2倍支付资金占用费。因此原告诉请按照年利率12%计算其资金占用费至一审辩论终结时即2017年11月1日,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除》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