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南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504执保37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972297X2。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被执行人:泸州市南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11912X。
法定代表人:章华宣。
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
申请执行人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泸州市南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执行人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所有的川E××号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泸州市南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龙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