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宾鸿浩同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502执10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高新区新光路10号大世界商业广场商务公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宾鸿浩同展置业有限公司,住宜宾市翠屏区下江北马鞍石36幢一层12号。
法定代表人:曾邦红。
本院在执行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鸿浩同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内容:被宜宾鸿浩同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36840.87元及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为:以未支付工程款1436840.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从2017年10月24日开始计算至2017年11月1日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票、证劵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宜宾鸿浩同展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宜宾翠屏支行有个人信贷业务单位保证金账户,余额513510.14元,该账户属于个人住房贷款质押金性质,且已经被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无法扣划;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也均被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在宜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个人住房贷款保证金余额4667234元,该款也属于质押金性质,且已被宜宾市临港房管局申请冻结,无法扣划;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发出限制消费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孙懋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