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乃馨织造有限公司

江苏康乃馨织造有限公司、无锡市利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14民初1957号
原告:江苏***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观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双,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利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左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杰,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利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被告利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利方公司支付货款6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利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无锡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于2018年7月5日签订《承揽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向其采购酒店布草,订单总价1220000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2018年8月23日,其与利方公司、置业公司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约定置业公司将与***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无偿转让给利方公司。后***公司开具了发票,但利方公司仍未能支付全部款项。现其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利方公司辩称,1、具体欠款金额需要核实;2、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8年7月5日,置业公司(定作方)与***公司(承揽方)签订《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置业公司向***公司定作酒店布草(纺织品),合同总金额为1220000元。合同还约定:1、余额5%计61000元作为质保金在定作物验收合格之日起180天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2、定作方迟延付款,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018年8月23日,置业公司(甲方)、***公司(乙方)与利方公司(丙方)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约定:甲方与乙方在2018年7月5日签订的《承揽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无偿转让给丙方,原合同中甲方的权利义务由丙方享有和承担。
2018年9月15日,***公司将上述合同项下的货物交付给置业公司。
2018年11月1日,***公司与利方公司经对账确认置业公司还结欠***公司1096000元。
2018年12月11日,利方公司出具付款承诺函一份,承诺分期付款,并承诺在2019年1月25日前将余款全部付清。
***公司向利方公司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发票。利方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61000元未付。
以上事实由承揽合同、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对账函、付款承诺函、发票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利方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公司向利方公司交付了货物之后,利方公司未支付完毕价款,应承担支付剩余价款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承揽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以61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公司自行主张自2021年1月8日起计算,系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对于***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市利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织造有限公司价款61000元及违约金(以6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二、驳回江苏***织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2元,减半收取891元(此款已由***公司预交),由无锡市利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江苏***织造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891元由无锡市利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市利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织造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毕 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坚浩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