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乃馨织造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织造有限公司、山西高平神农炎帝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81民初306号
原告:江苏***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铁云路**。
法定代表人:周观林,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双,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高平神农炎帝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神农镇庄里村南炎帝陵景区。
法定代表人:赵海庆,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高平神农炎帝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江苏***织造有限公司以“对方已主动履行”为由,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织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织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14元,由原告江苏***织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高  先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冯莎
书 记 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