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09民初1559号
原告:江苏某某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某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某某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某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2025年8月29日,原告江苏某某织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家口某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某某织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织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4.41元,由原告江苏某某织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