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03民初2141号
原告:江苏某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铁云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乡宁县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关王庙乡某村委大河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某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乡宁县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某织造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织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织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9元,减半收取584.5元,由原告江苏某织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