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冀0606执2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康乃馨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铁云路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中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222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康乃馨织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中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冀0606诉前调书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371153元,并缴纳执行费人民币5467.2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3年02月0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二、2023年02月01日至2023年02月20日本院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系统共进行了2次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3年02月01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3年03月25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未找到被执行人及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本案标的款371153元、执行费5467.29元,共计376620.29元。全部案件款未执行到位。
六、2023年03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中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将河北中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申请执行人电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冀0606诉前调书7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