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恒升自动化仪表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广汉阀门厂有限公司与天津恒升自动化仪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681民初1324-2号
原告:四川广汉阀门厂有限公司(原名四川广汉阀门厂),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玉溪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天津恒升自动化仪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左岩。
本院在受理原告四川广汉阀门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恒升自动化仪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广汉阀门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广汉阀门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广汉阀门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128元,由原告四川广汉阀门厂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