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

绵阳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176号
申请人:绵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百胜村。
法定代表人:欧维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旭斌,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嫣然,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花园南街**丽景花城****6/****。
法定代表人:刘建梅。
被申请人: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新西外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福瑞。
申请人绵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绵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84959.5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绵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84959.52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绵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汪 江
审 判 员  谌 臻
审 判 员  李圆圆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淳 洁
书 记 员  李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