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

绵阳金鸿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792民初112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金鸿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金鸿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金鸿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8元,由原告绵阳金鸿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均均
书记员  邓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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