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

绵阳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176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花园南街**丽景花城****6/****。
法定代表人:刘建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泠洁,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唯,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百胜村div>
法定代表人:欧维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旭斌,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嫣然,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绵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川0704民初176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84959.52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后本院冻结了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本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账号:xxxxxx),冻结时该账户有存款678767.89元。现被保全人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该账户是基本账户,冻结后无法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影响正常经营等为由,申请解除该账户的冻结,并提供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进行担保。该《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载明:“现被担保人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贵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冻结,担保人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就上述被担保人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一事,向贵院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小写:1784959.52元的担保,如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败诉,需向绵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付款时,担保人自愿在1784959.5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征求申请人绵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意见是否同意解除对被保全人基本账户的查封,申请人绵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回复不同意解除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账户被查封后,确实对其基本生产经营及工资发放造成较大影响。担保人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诉讼保全担保,且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已经实际缴纳,应当能够足额保障申请人权利的实现(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罗治素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综上,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本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账号:xxxxxx)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汪 江
审 判 员  谌 臻
审 判 员  李圆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淳 洁
书 记 员  李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