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4582号
原告:绵阳市迈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新皂工贸经济实验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7AN2D。
法定代表人:**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宁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新西外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77169762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绵阳市迈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绵阳市迈高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绵阳市迈高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