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民初54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7日,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新西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771697627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花园南街**丽景花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92971313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原告***诉被告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旭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