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92民初211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新西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771697627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花园南街**丽景花城****6/****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92971313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绵阳市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计4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向 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