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执保132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40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新西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771697627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5月3日出生,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div> 本院依据(2020)川0504财保1306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价值6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花园路××号楼××层××**××号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