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执保132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40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新西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771697627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5月3日出生,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div>
本院依据(2020)川0504财保1306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价值6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花园路××号楼××层××**××号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