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4553号
原告:***,男,汉族,1940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新西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771697627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7年5月3日出生,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已付清所欠货款,为此,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6元,本院减半收取623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43元,由被告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 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