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财保130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40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新西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771697627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5月3日出生,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div>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价值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自愿以名下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价值6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杜 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