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

**与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03民初3233号
原告:廖骑,男,生于1982年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良友,泸州市纳溪区大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新西外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771697627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廖骑与被告四川福瑞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廖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廖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易正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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