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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大洼区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开春绿化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辽1104行审169号
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大洼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
法定代表人付铁,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开春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某路。
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大洼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罚字[2017]第2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在2016年12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国有土地1599平方米用于修门前绿化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盘锦市大洼区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北京开春绿化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159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公路及附属设施;(2)对北京开春绿化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1535平方米土地(其他草地),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总额为:15350.00元(壹万五仟叁佰伍拾元整);(3)对北京开春绿化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64平方米土地(水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罚款总额为:1280.00元(壹仟贰佰捌拾元整)。该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1月14日送达被执行人,且已催告被执行人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未主动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盘锦市大洼区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大洼区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开春绿化有限公司作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7]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