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2民终4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建工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437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北京建工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生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23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工生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第五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付建工生态公司3万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判决有失公允。一、***在履行双方劳务合同的过程中消极怠工或不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所整理的施工资料问题严重,长时间多次整改仍达不到项目验收标准。建工生态公司提供的2018年XXXXXXX建设项目施工资料检查汇总表、检查记录表、检查附表等第三方验收资料等客观证据材料,及***自行提交的2021年10月11日会议录音及文字资料,足以证明***消极怠工或不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双方劳务合同约定,每半年经审核达到岗位要求后发放人民币2000元/月,说明建工生态公司向***支付这部分劳务费是附条件的,即使建工生态公司未提交书面的考核材料,但客观现实是显而易见的,一审法院罔顾事实,认定该每月2000元应为***劳务工资的组成部分径行判决建工生态公司向***支付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工资19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有失公允。二、建工生态公司委托第三方对理应由***完成的资料进行重新整理、整改,造成了额外经济支出30000元,该部分损失应当由***承担,并从建工生态公司应支付给***的劳务费中扣除。建工生态公司与***解除劳务关系后例行工作交接,并非***交付已完成的达到岗位要求的工作,这时对于***工作不足的弥补既可以重新招聘资料员重新整理、整改,也可以委托专业的第三方劳务公司重新整理、整改,不管选择哪种方式都存在客观损失,一审法院因建工生态公司自行选择专业的第三方劳务公司整理材料,判决不支持建工生态公司要求***承担该部分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有失公允。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建工生态公司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支付拖欠2021年9、10月份工资20000元;2.支付拖欠2021年1月至10月份工资20000元(每月扣2000元);3.支付加班工资和带薪年假工资5517.24元(共10天);4.支付2021年9、10月全勤餐补790元(全勤400元,餐补390元);5.支付已签字确认报销163元(汽油费160元、快递13元);6.支付拖欠资料员证件费2666.67元(16个月证件费,截至12月底,证件2022年1月停止使用,每年按照2000元计算);7.依据合同未提前30天书面告知、强退解约、强行扣工资及其它费用,要求补偿金两个月工资,共计24000元。以上费用共计73136.91元;8.建工生态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建工生态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2.反诉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30日,建工生态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协议书》。协议显示:乙方为已退休人员,甲方聘用乙方担任工程管理部资料员工作;协议期限为2年,其中试用期为2个月;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全职;工资为10000元/月,试用期发放基本工资的80%,甲方在每月15日支付上述报酬,每半年经审核达到岗位要求后发放人民币2000元/月;乙方工作时间为综合计算工时;甲、乙方若单方解除本协议,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该协议中未约定加班工资、带薪年假、餐补、全勤奖、报销款、资料证件费及违约费等事项。 2021年10月11日,建工生态公司**、***等人召开会议。***向法院提交了会议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上述材料显示**指出管理公司反馈***资料经多次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对此解释了原因。**:“好了,我们现在不追究这些了。资料改了这么久,**很不高兴,监理说这资料全部得重新做,问题很大,咱们的资料跟人家二十二家,咱两家不一样。公司决定了,你把资料对接给新来的资料员,软件也对接出来。你也体谅我们的难处,大家好聚好散,你有什么要求你跟我说,大家都要生活,16号之前移交完资料,你有问题吗?”;***:“这事没有问题,我的绩效、赔偿等,准确说我的这部分工资按合同约定不是绩效,明确了工资按两部分发,一部分每月,一部分半年一发,那时公司就没有绩效的说法”;**:“你既然提出了,我跟人事提个建议,关于周五之前把所有资料对接完,人事安排去跟法务谈,该给人家的就给人家,大家都不容易”“我不想克扣你,大家都不容易,低头不见抬头见,只要合理合法,公司不给我个人给你”“还有一个节点我可以答应你,这个月你来与不来我都会给你钱,给你工资”。建工生态公司认可录音的真实性性,但认为**只是公司工程方面的负责人,并非法定代表人,其上述言语只是对于人事工作人员的建议,最终工资给付的决定权由公司掌握。 2021年10月15日,建工生态公司向***发出解约通知书,决定于当日解除与***的《劳动协议书》。***确认已于当日收到该通知书。 2021年10月16日,***向建工生态公司发出《关于公司解约通知书的回复》。 2021年10月18日,***填写《工作交接单》,注明:“已无再欠公司任何物品及相关工作移交清楚”。 一审中,***提交《关于建工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欠***薪资、补偿及其他费用确认书》。该确认书载明:“至今为止现北京建工生态公司欠***以下部分工资:1、9月、10月工资+餐补+全勤奖,共20000元+。2、每半年发1次工资,每月2000元(共10个月)。3、补偿两月24000元。4、报偿163元。5、证书费:2333.33元(14个月,11月份开始停用)。6、5天加班,5天年假。”**在第1项后手书:“暂扣”,在第2、3项后手书“有争议”,在第4、5、6项后手书“4、5、6三项无争议”。建工生态公司对真实性表示无法确认,但认可**曾为公司人事的工作人员,现已离职,表示该签字系其个人行为,**未向公司反馈也未经公司确认。经询,双方均表示无法向法院提交**的联系方式。 一审中,双方确认***的工资已支付至2021年8月,现建工生态公司尚未支付***2021年9月及10月的工资。建工生态公司表示双方于2021年10月15日解除劳务关系,故仅同意支付工资至当日,具体数额为15000元。双方认可建工生态公司2021年1月至10月期间每月暂扣了***2000元工资尚未发放,建工生态公司拒绝支付的理由为***2021年上半年考核不合格且下半年未达到考核周期亦未达到岗位要求。***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公司从未提过其工作不合格的事情,只是让停止工作并与新的资料员进行交接;建工生态公司并不存在所谓的考核机制,其在2021年2月至3月时曾将2020年每月暂扣的2000元进行了发放。***明确表示建工生态公司未对其2021年的工作进行过考核,建工生态公司表示已进行考核,但没有相关的书面材料提交。 关于加班情况,***提交了加班审批申请。申请上显示***对***的加班进行审批。建工生态公司对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表示***为公司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员,不具有考勤职责。 关于全勤奖及餐补,***及建工生态公司均表示员工没有缺勤,公司会发放200元全勤奖;公司另会再支付每日到岗餐补10元。***提交的工资表上显示,其在2020年10月、11月;2021年2月、2021年8月每月均有全勤奖200元,上述每月餐补数额分别为:170元、310元、160元、220元。***表示其正常工作日都出勤了,在2021年10月15日之后办理交接工作至2021年10月18日,之后还去了公司几次。建工生态公司不认可工资表的真实性,表示双方交接工作至2021年10月18日,认为双方劳务关系于2021年10月15日,之后的交接工作不属于劳务履行阶段;建工生态公司陈述双方的劳务协议中并未约定发放全勤奖及餐补,虽然确实向***发放了上述费用,现在不同意继续支付,但是尊重法院的判决。 一审中,建工生态公司主张因***未按合同要求履行劳务,其整理的施工资料问题严重,多次整改后仍未达到项目验收标准,公司为弥补其工作不足,委托了第三方对相关施工材料进行整理、整改并支付了费用,故要求***进行赔偿。建工生态公司对此提交了2018年XXXXXXX建设项目施工资料检查汇总表、检查记录表、检查附表、工程资料承包意向书、转账记录、验收材料予以证明。其中,工程资料承包意向书显示建工生态公司将北京市房山区XXX人民政府2018年度XXXX创建村设计项目工程项目中的部分资料(具体资料明细见下表)交由临沂聚京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公司)承包,临沂公司委托**负责相应工程的资料的编写、收集、整理、打印、归档、整理成册等相关工作,固定价格总金额共计30000元;转账记录显示建工生态公司已向临沂公司支付了21000元。***对检查汇总表、检查记录表、检查附表的真实性认可,但表示检查表中所列的问题属于日常工作中随时会发生并需要随时进行修改的工作,其对于所列明的问题在离职前均已完成了修改并将资料提交给了监理;对工程资料承包意向书、转账记录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表示上述材料与其无关,与本案无关;对于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表示无法确认亦不认可证明目的。***另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涉案的2018年XXXXXXX建设项目仍没有完成资料工作,现在仍在进行修改。建工生态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表示涉案项目已经竣工并完成资料交接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建工生态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月工资为 10000元,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双方已于2021年10月15日解除劳务关系,但建工生态公司尚未支付***2021年9月及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15日的工资,现建工生态公司同意支付***15000元,法院对此予以认可。***要求建工生态公司全额支付2021年10月工资,但双方在解除劳务关系之后并未对交接期间应否支付劳务费进行约定,且***提交的录音材料中建工生态公司**经理的“只要合理合法,公司不给我个人给你”“这个月你来与不来我都会给你钱,给你工资”的相关陈述确实仅能代表其个人意见,故法院对***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工资20000元的诉讼请求。双方的协议中约定每半年经审核达到岗位要求后建工生态公司发放***人民币2000元/月,现***认可建工生态公司已向其支付了2020年每月暂扣的2000元,同时表示建工生态公司从未对其进行过考核。建工生态公司虽主张存在考核,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认可,并认定该每月的2000元应为***劳务工资的组成部分,对此建工生态公司应根据***的工作时间予以支付,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关于***主张加班工资、带薪年假工资、报销款、资料员证件费、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双方劳务合同对上述款项均未进行约定,***虽陈述双方有过口头约定,但建工生态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法院对***的陈述不予采纳。现***虽提交的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对其上述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2021年9月、2021年10月的全勤奖及餐补的诉讼请求。根据***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其确实存在全勤奖及餐补两项收入。故建工生态公司应根据***的出勤情况支付上述款项。***在2021年9月正常出勤,建工生态公司应向其支付该月的全勤奖。因双方劳务关系已于2021年10月15日解除,故***在2021年10月并未全勤,法院对其主张当月全勤奖的请求不予支持。餐补是与出勤天数相挂钩,法院将根据***离职前的工作日天数核算餐补的具体数额。 关于建工生态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反诉请求。双方在解除劳务关系之后,***已经按照公司要求完成了交接工作。建工生态公司作为涉案项目的承包方,应继续组织公司其他人员继续相关工作。现建工生态公司自行选择委托第三方公司整理材料,但要求***承担相关费用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建工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9月、2021年10月工资15000元;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建工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工资19000元;三、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建工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9月全勤奖200元、2021年9月至2021年10月餐补290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北京建工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建工生态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双方的协议中约定每半年经审核达到岗位要求后建工生态公司发放***人民币2000元/月,***表示建工生态公司从未对其进行过考核。建工生态公司虽主张存在考核,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认定该每月的2000元应为***劳务工资的组成部分,建工生态公司应根据***的工作时间予以支付,判令建工生态公司支付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工资19000元,并无不当。 建工生态公司上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双方在解除劳务关系之后,***已经按照公司要求完成了交接工作。建工生态公司可组织公司其他人员继续相关工作。现建工生态公司自行选择委托第三方公司整理材料,因此产生的费用,应自行承担。其上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建工生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北京建工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