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6518号
原告:***,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建工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某路20号3号楼A-437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工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拖欠9、10月份工资20000元;2.判令被告返还拖欠1月至10月份工资20000元(每月扣2000元);3.判令被告返还加班工资和带薪年假工资5517.24元(共10天);4.判令被告返还9、10月全勤餐补790元(全勤400元、餐补390元);5.判令被告返还已签字确认报销163元(汽油费160元、快递13元);6.判令被告返还拖欠资料员证件费2666.67元(16个月证件费,截至12月底,证件2022年1月停止使用);7.依据合同未提前30天书面告知、强退解约、强行扣工资及其它费用,要求补偿两个月工资,共计24000元;以上费用共计73136.91元。除此之外,要求被告支付因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与被告公司签署每月工资12000元、为期两年的劳动协议书。被告2021年10月15日在未按合同约定提前三十天书面形式告知原告,并且拖欠原告每月扣的2000元工资,10个月共计20000元、资料员证件费用、加班工资、带薪年假工资及应报销费用的情况下,以“无法完成基本岗位职责、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要求,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强行解约,并强行扣下原告9、10月份工资。原告在此期间工作时长一年两个月,被告未提前30天书面告知、强退解约、强行扣工资及其它费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拖欠的工资及其它费用外,给予两个月补偿金及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
经审查,北京建工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某路20号3号楼A-4379室,但在此地无实际办公场所及人员,被告表示其在门头沟区没有办公场所。双方均认可北京建工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某大厦6号楼。***的劳务合同履行地亦在西城区。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被告北京建工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在门头沟区无实际办公场所及人员,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案涉合同履行地均为西城区,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